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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依法登記之綜合營造業承攬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之施工業務,除備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外,可否免辨理室內裝修業登記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6 年 08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8.06.營署建管字第0960040843號說明:

一、復貴會96年7月24日台區營(96)榮業字第0327號函。

二、查營造業法第6條:「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條:「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第5條:「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至室內裝修業之登記資格、申請程序上開辦法均有明文;故依法登記開業之綜合營造業即可承攬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之施工業務,尚無須辦理室內裝修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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