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起造人因涉訟致建造執照逾期,可否辦理申請變更名義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73.01.28.台內營字第207385號說明:
一、復貴府73.01.07.73高市府工建字33267號函。
二、按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第54條第2項之規定作廢後,其建築法律關係即告終止,已無從為起造人名義變更。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73.01.28.台內營字第207385號說明:
一、復貴府73.01.07.73高市府工建字33267號函。
二、按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第54條第2項之規定作廢後,其建築法律關係即告終止,已無從為起造人名義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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