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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學校用地範圍內增建幼兒園之防空避難設備附建標準疑義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內文

國土管理署112.11.09國署建管字第1120104372號

一、復貴事務所112年10月11日(112)億字第A2204101101號函

二、查本部85年11月14日台內營字第8582070號函釋示:「……幼稚園及托兒所……均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第2款第4目規定其層數在5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上開函釋幼稚園及托兒所檢討防空避難設備附建標準非採第141條第2款第3目學校之附建標準,又幼稚園及托兒所現已改制為幼兒園,故仍依本部上開函,幼兒園之防空避難設備附建標準應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第2款第4目「供其他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幼兒園如未達上開第4目附建標準者,免予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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