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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圍牆或廣告牌是否為建築法所稱建築物乙案。

會議日期 80 年 05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0.05.09.台內營字第919872號說明:關於圍牆、廣告牌查建築法第7條列舉為雜項工作物,同法第4條略以:「本法所稱建築物,為……或雜項工作物。是雜項工作物亦為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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