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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為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人員審查不實之罰則乙案

會議日期 93 年 04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3.04.09.台內營字第0930005426號說明:

一、復貴府工務局93年3月22日北市工建字第09351826700號函。

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審查人員,指下列辦理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之人員:……三、審查機構指派所屬具建築師、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之人員。……」另同辦法第7條規定:「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應擬訂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備。前項作業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規範。」是來函所述事項,可依上開規定訂定相關規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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