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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煤氣事業之檢查、管理、監督業務,應為縣市(局)工商單位負責,土木單位為協助辦理。

會議日期 62 年 05 月 21 日

內文

經濟部函 62.05.21.經工字第14268號說明:

一、復62.04.28.建一字第44690號函。

二、查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規定,煤氣事業應設置安全技術人員,負責工程及作業上之安全如瓦斯管線漏氣致發生公共危險或損害時,除不可抗力者外,瓦斯公司應負法律上應負之責任,縣市(局)主管機關則予以監督指導,至於縣市(局)辦理該項業務單位應為工商單位,土木單位應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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