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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基地領得使用執照後,辦理法定空地分割,並經地政機關辦理重測公告確定新地號、面積、其與原核准建築基地面積不符致鄰地申請建築,應否暫緩核建築執照案函文影本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84 年 03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4.03.17.台內營字第8478727號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83.12.12.83高市工務建字第40214號函。

二、按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係依土地法第43條之1、之2、之3等相關條文辦理。查本部82.06.17.台內地字第8282132號函頒修正「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執行要點」第25點及第30點,略以「重測結果公告期滿無異議者,即屬確定。土地所有權人或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複丈更正。…」、「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辦竣後,應通知權利人限期檢附原權利書狀換發新書狀。……」已有明文。至本案毗鄰土地申請建築,應依建築法有關規定本諸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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