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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法規並無申請建築執照或開工階段應檢附水、電力、電信相關圖說審查合格證明之規定,請 查照。

會議日期 70 年 02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0.02.21.台內營字第006909號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經法制協調服務中心99年1月19日經協字第0990000083號函辦理。

二、為改善世界銀行經商容易度評比我國排名,推動申請建築許可指標評比改革,本部前以98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802349532號函(如附件)敘明:「查建築法規並無申請建築執照或開工階段應檢附水、電力、電信相關圖說審查合格證明之規定,請臺北市政府確實依據上開會議結論公告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或開工申報,免檢附水、電力、電信相關圖說審查合格證明,並落實執行,另請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參照辦理。」上開免檢附水、電力圖說審查合格證明之建築物,於申請建築執照時,有關水、電力圖說事宜,請轉知申請人得於事前逕洽當地水、電機構諮詢。

三、至有關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之範圍,業經本部99年1月21日召開研商我國申請建築許可指標評比改革措施第2次會議獲致結論如下,併請卓參:

(一)電信部分,指「農舍、倉庫及汽車庫等類似用途之建築物」,但不限規模。

(二)水電部分,指「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5樓以下、5戶以下、合計契約容量未達150kw之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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