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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山坡地申請開發建築基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下,其基地留設之私設道路是否視為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定之公共服務設施,又其留設面積大於基地面積百分之三十部分是否得計入法定空地案,詳如附件,請查照。

會議日期 84 年 10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4.10.06.台內營字第8405796號說明:

一、復台灣省政府建設廳84年8月5日84建四字第21700號函。

二、查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得計入法定空地,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3條所明定。有關山坡地申請開發建築基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下,其基地如依前揭規定留設之通路,依法自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惟其他依法應留設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則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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