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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寓大廈新區分所有權人經法拍取得所有權後,其管理費繳交之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會議日期 95 年 05 月 03 日

內文

法務部函 95.05.03.法律字第0950016031號說明:

一、復貴會95年4月1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2006號函。

二、按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微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基於強制執行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一經法院發給所有權權利移轉證書,即發生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效力(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1898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陳情人自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即取得系爭房屋之所有權,成為區分所有權人。

三、次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分擔費用之債務,屬區分所有權人與大廈管理委員會問之債權債務關係,宜依規約或透過協調方式解決紛爭,如仍有爭議,宜循民事爭訟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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