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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一條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0 年 11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0.11.28.營署建管字第072007號說明:

一、復 貴府90年11月9日(90)澎府建管字第59781號函。

二、水井與掏糞廁所糞池或污水處理設施之距離應在十五公尺以上,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一條所明定,本案貴府若認定「萬軍井」為歷史遺跡僅供參觀而不作其他用途,應不視為上開規定所稱水井,自無上開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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