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7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07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6.07.03.台內營字第8604689號說明:

一、復 貴廳86年6月2日(86)建四字第625003號函。

二、按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公眾使用時,應設置樓梯通達可供避難使用之屋頂平台,其面積不得小於建築面積之二分之一,在該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其他設施。為八十六年四月九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修正前之規定。本案若適用上開修正前之規定,依其意旨屋頂平台應具有供避難、逃生及救災之功能,是不得於該屋頂平台上方設置過樑等其他設施,且其女兒牆高度自該屋頂平台往上計量超過一‧五公尺部分應具三分之一以上之透空,以維其必要之功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