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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下室設置雙層停車機械設備者應視為固定設施,該設備所佔面積不得兼為防空避難設備,請查照。

會議日期 68 年 03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8.03.09.台內營字第6814號說明:

一、依據本部警政署68.01.24.警署民字第4862號函辦理。

二、警政署建議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兼作停車空間以不超過避難面積二分之一為準乙節,留供本部修改法令時參考。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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