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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研商有關新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山坡地保育區丁種建築用地建照執照,涉及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可否作為建築基地私設通路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1.17.營授辦城字第1033500658號說明:

一、復貴府103年1月8日北府城開字第1030027849號函暨103年1月14日北府城開字第1030050094號開會通知。

二、有關102年12月31日召開研商會議結論一,擬於保護區土地興闢道路使用,供本案建築基地連通現有巷道方案辦理乙節,按臺灣省政府77年3月12日府建四字第1449號函意旨,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申請做道路使用,仍應符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5條(現行細則第27條)第1項各款規定,並經前臺灣省政府審查核准使得興闢。經查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略以:「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一、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二、警衛、保安、保防、消防設施。三、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設施之申請,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按上開規定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之容許使用項目尚無明列私設通路。

三、有關102年12月31日召開研商會議結論一,提及擬循保護區土地(延吉段413地號土地)申請設置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之設施乙節,係屬貴管,請本於權責依上開細則規定審酌處理;另查貴府制定「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草案)業經本部103年1月3日台內營字第1020370685號函核轉行政院備案,即將發布施行,本案宜請參酌該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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