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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台端函為「室內裝修業」經營屬性暨代碼確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3 年 10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3.10.15.營署建管字第1030064788號說明:

一、復台端103年9月22日確認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申請書及103年9月25日修正補正申請書。

二、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室內裝修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領得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一、申請書。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室內裝修業變更登記事項時,應申請換發登記證。」故申請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應先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再向本部申請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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