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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為「建築物隔震設計規範」隔震層是否計入樓地板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等乙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91 年 08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1.08.06.台內營字第0910009552號說明:

一、復貴局91年7月4日北市工建字第09153355000號函。

二、依「建築物隔震設計規範」設置之隔震層,不予計入樓地板面積、容積樓地板面積,及建築物層數。但隔震層內部空間除放置隔震系統構造,以及必要之管線外,不得為居室或其他用途使用。另為確保建築物使用安全,隔震層四周應予封閉,除必要之維修人員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出入口,請貴局確實督導。

三、建築物於隔震層之外週外牆施作之防護構造,如屬隔震層必要之構造,且其功能類似建築物雨遮,得參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超過○‧五公尺部分,不許入建築面積。

四、至隔震層高度是否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乙節,因都市計畫區域、飛航管制區及軍事管制區對於高度限制皆有不同規定,涉及層面過大,不宜放寬。是隔震層仍應計入建築物高度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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