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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基地因土地重測,致開窗處距地界線不足一公尺,得否准予繼續留設開窗及發給使用執照乙案,復 請查照。

會議日期 73 年 07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3.07.26.台內營字第241906號說明:

一、復 貴廳73.07.04.建四字第152863號函。

二、本案建築開窗處之距離因土地重測而不足,應不得留設開窗;其餘部分如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即得依法核發使用執照。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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