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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結構電子計算機程式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7條規定申請淮予備案之申請人資格應合於建築法第13條之規定。對於申請備案之電子計算機程式,貴廳若乏適當設備及專家予以審查,自得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委託有關學術機構代為審查。所需費用宜請於年度預算內編列支應之,至建議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7條乙節應暫予免議,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9 年 08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9.08.06.台內營字第035735號說明:復貴廳69.07.11.建四字3599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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