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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法第34條規定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4 年 08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4.08.13.台內營字第328197號說明:

一、復貴廳74.07.26.74建四字第182367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34條第2項所定資格,僅適用於依同條第1項受主管建築機關委託或指定為審查鑑定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之專家。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建造執照人員,應其法定權責與有關規定為之。

三、檢還○君原函影本一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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