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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申請之臨時性建築物,得否依建築法第73條規定,辦理變更使用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9 年 11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11.28.營署建管字第45268號說明:

一、復貴局89年10月16日(89)高市工務建字第24692號函。

二、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2條明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自行或提供他人申請作臨時建築之使用,是依上開規定申請臨時性用途變更為符合該辦法第4條規定之他種臨時性使用用途時,仍應循該辦法之程序為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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