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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起造人以使用執照遺失為由依建築法第40條規定申請補發後,經人檢舉該使用執照實際上並未遺失,則該補發之使用執照應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3 年 10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3.10.26.台內營字第266739號說明:

一、復貴廳73.10.12.73建四字第169084號函。

二、按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依建築法第26條僅為對建築物使用之許可,是縱令起造人以不實之事由申請核准補發,如使用執照之內容記載無誤,即無收回或註銷必要。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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