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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廚房的廚具及中島下方,是否可免施作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表面材(含緩衝材)疑義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1 年 06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111.6.10營署建管字第1110032993號說明:

一、復貴公司111年5月4日格字1110504-001號函。

二、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條之6規定:「分戶 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陽臺或各層樓板下方無設置居室者,不在此限……」另依本署110年1月4日營署建管字第1091278481號函:「……浴廁主要噪音源是排水管線而非衝擊音,考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條之6之立法原意及實際效用,居室上方如為浴廁空間,該浴廁空間之樓板免依規定設置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非屬上述法令及函釋所稱「陽臺或各層樓板下方無設置居室」及「浴廁空間」者,皆應依法檢討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如有個案認定疑義,請備妥相關資料逕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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