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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申請自用農舍其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之認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5.06.營署建管字第0982908637號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98年3月30日建築字第0980000330號函。

二、有關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自用農舍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所稱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係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款有關建築面積之規定。另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有關自用農舍設置陽台、出入口雨遮、露臺、停車需要,於一樓地坪施作水泥地坪,仍應依前開條文「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之規定檢討。若仍有疑義,其涉及個案事實認定部分,宜請檢具具體圖說資料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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