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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7條第1款第6目規定緊急昇降機間樓地板面積計算範圍疑義,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95 年 06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5.06.19.台內營字第0950803499號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95年5月24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08465號函送會議紀錄之結論(一)辦理。

二、按緊急昇降機機間係供消防人員攜帶救災裝備器材執行救災工作所需使用,並據本部消防署查日本東京消防廳預防事務審查檢查基準規範,每座緊急昇降機門廳之樓地板面積應在10平方公尺以上。故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7條第1款第6目規定「每座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上開規定機間面積之計算範圍,不包括機道或機廂所占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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