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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用途如有醫事技術機構之需求是否適用B-2類組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112.12.20內授國建管字第1120832912號

一、依據本部國土管理署案陳三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112年11月9日112大字第078號函辦理。

二、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定於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附表一,並於同條附表二定有建築物之使用項目舉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採用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或依同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4規定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之建築物,其供百貨公司(百貨商場)使用之樓層局部範圍供醫事技術機構使用者,供醫事技術機構使用部分仍歸屬B-2類組,無需變更為G-3類組。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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