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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部函請就「二建築基地境界線」乙詞釋示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7 年 03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3.02.營署建字第03434號說明:

一、復貴部87.02.11.經(87)商字第87203265號函。

二、按建築基地係指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為建築法第11條第1項所明定,至「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之「二建築基境界線」,當係指遊藝場基地之境界線與醫院、學校基地之境界線而言,仍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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