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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85年間建造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為視聽伴唱,其原附設之地下防空避難設備得否申請變更為他種用途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2 年 05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2.05.27.營署建管字第0920024189號說明:

一、復貴府92年4月25日府建管字第0920020307號函。

二、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防空避難設備之附建標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第1項第2款業有明文,另依同編第142條第6款規定「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樓地板面積達到200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未達200平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其使用限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是有關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地下防空避難設備申請變更使用,得依上開規定檢討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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