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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新竹縣竹東鎮竹東段竹東小段○○號、○○號土地申請建築,其經訴願判決原處分,原決定撤銷,原核發之建造執照應否吊銷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4 年 08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4.08.16.台內營字第329360號說明:

一、復貴廳74.07.18.建四字第180166號函

二、按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機關之效力,此為訴願法第24條所明定。本案原決定、原處分既經再訴願決定撤銷,如其決定已告確定,原處分機關自應據以吊銷原核發建造執照。

三、檢還原案卷宗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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