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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部函詢建築法中有關「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是否包括基層特考、升等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乙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11 月 27 日

內文

考選部函 86.11.27.選專字第15015號說明:

一、依據考試院民國86年11月13日86考台組壹一字第07433號簡便行文表轉 貴部同年月5日台(86)內營字第8689001號函辦理。

二、查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3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殘障者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3條第2項所稱『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指特種考試一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特種考試二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特種考試三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特種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普通考試,特種考試5等考試相當初等考試。是以,各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包括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特考)三等考試及格均係相當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

三、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5條規定,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後,曾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轉任薦任第六職等職務。是以,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轉任公務人員者,亦符合前開規定乙至公務人員升等考試及格者僅取得晉升官等之資格,不屬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

四、綜上所述,建築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之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當包括各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暨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轉任公務人員者,惟不包括經公務人員升等考試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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