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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建築物於施工期間辦理起造人名義變更後之起造人領取使用執照後,經法院判決確定該次起造人名義變更予以塗銷,則該變更前之起造人要求將使用執照內起造人變更為其名義是否可行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4 年 05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4.05.24.台內營字第311273號說明:

一、復貴廳74.05.06.74建四字第19095號函。

二、按建築物於建築工程完竣,依建築法第70條核發使用執照後,其建築法律關係即已告完成,是法院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就建築物起造人名義所為塗銷之判決,固非不可持憑為建築物所有權之主張,但主管建築機關無從據以塗銷起造人名義。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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