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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台中縣政府函為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為供公眾通行之路地,願無條件贈予公所是否得以同意受贈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6 年 01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6.01.15.台內營字第471225號說明:

一、復貴廳75.12.24.建四字311498號函。

二、按建築基地除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外,應包括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已為明定。是該留設之法定空地應無由捐獻。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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