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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之陽台,是否可突出於基地內通路疑義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1 年 07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111.7.5營署建管字第1110039151號說明:

一、 復貴事務所111年5月25日高市陳建師字第1110525003號函 。

二、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3條第3項規定:「基 地內通路為連通建築線者,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15公尺,淨寬並應依前項寬度之規定,淨高至少3公尺,其穿越法定騎樓者,淨高不得少於法定騎樓之高度。該穿越部分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另依本部88年7月13日台內營字第8873841號函:「……第163條基地內通路之規定與第2條私設通路之規定相同部分,得依照同編第2條之圖例2-(1)及圖例2-(3)之規定辦理。」查第2條之圖例2-(1)說明3:「通路穿越建築物之地面層時,其容許之穿越深度係包括外牆留設之陽台。」旨揭疑義除應依上述規定辦理外,尚應視個案通路規劃設計是否 可確保救助人員有安全進入建築物之路徑認定。如有個案 認定疑義,請備妥相關資料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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