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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施作自動昇降設備之活動樓板是否應依相關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許可疑義」會議紀錄影本乙份,請 查照。

會議日期 90 年 05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0.05.24.營署建管字第907180號>結論:

一、於建築物內施作可自動昇降之活動樓板,該活動樓板如係設有支腳且可搬動,未定著於樓板、牆壁、樑柱或天花板等建築物結構體,而不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且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各項安全載重規定者,得不需申請建造許可。

二、前陳立雄先生陳情有關「加即多GAGIDO」自動昇降設備乙案,本署曾以89年2月19日89營署建字第02776號書函復在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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