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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工作室函請釋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9條(註)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0 年 08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0.08.13.台內營字第9084888號說明:

一、復貴工作室90年6月20日(91)(鼎)字第001號函。

二、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另依建築法第76條規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檢查其構造、設備及室內裝修。其有關消防安全設備部分應會同消防機關檢查。」前開法規並未規定室內裝修部分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之建築師與室內裝修業者應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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