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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本部94年1月2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1380號函釋是否適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臨時會議乙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94 年 03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4.03.17.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2202號說明:

一、依據楊惠萍君94年2月6日致本部營建署署長信箱第154392號信件辦理。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關於本部94年1月2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1380號函示,係針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召集人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開會議,其出席會議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比例,除規約另有規定外,自得依條例第32條規定程序辦理。該函釋並未排除區分所權人會議臨時會議之情形,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論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當有上開函釋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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