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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辦理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簽證工作之執行疑義,請查照依說明辦理。

會議日期 87 年 09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7.09.23.台內營字第8772880號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87年8月214日建師全聯(87)字第553號函辦理。

二、按原本部與經濟部於85年8月15日以台(85)內營字第8584687號函及經(85)能字第85461490號函會銜訂頒之「建築物外殼耗能量之管理查核及人員訓練要點」業已於87年4月16日由本部以台(87)內營字第8771665號函(副本諒達)修正為「建築物節約能源查核人員訓練要點」,其中有關領有建築物節約能源查核人員資格證書,並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登記之開業建築師,方得從事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之1所列用途之建築物外殼耗能量之查核認證,業已刪除。是有關建築物外殼耗能量節約能源之設計簽證工作,應係已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均可辦理;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並應依本部營建署86年12月20日(86)營署建字第62150號函釋規定辦理有關前揭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案件之審查及簽證查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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