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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既有物流倉儲建築物與新設自動倉儲間為連結貨物運送需求,而設置僅供貨物輸送之輸送帶連接,為遮蔽風雨擬以鋼板包覆輸送帶,是否需申請雜項執照,復請說明

會議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108.06.26營署建管字第1080045371號說明:

一、復貴局108年6月12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834640600號函。

二、案本部78年6月9日台內營字第713097號函「砂石場架設之輸送帶及其鐵架屬生產設備,非為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項工作物。」旨揭擬以鋼板包覆之輸送帶範圍,倘經貴局認定非屬供個人或公眾使用,僅提供貨物輸送使用者,則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無須請領雜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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