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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工程施工完竣其起造人有二人以上因部分起造人未蓋章會同申請使用執照時,使用執照核發處理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4 年 06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4.06.18.內營字第324010號說明:

一、復 貴局74.05.27.北市工建字第62614號函。

二、本部64.04.30.台內營字第640216號函所謂所有部份,包括建築物權利之歸屬與使用範圍。所謂可以明確劃分並認定者,應以其建築執照之記載為準。得為劃分認定之建築物,其使用執照,准由全體起造人共同申請或由起造人分別申請。共同申請之使用執照,其範圍涵蓋建築物之全部;分別申請之使用執照,其範圍為其所有部份,並註明其共同使用部份之名稱、項目。建造執照未為記載,或其記載難資劃分認定者,其使用執照,僅得由全體起造人共同申請之,起造人分別申請者,非提出全體起造人協議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不得為之。

三、本部72.11.04.台內營字第191794號函為指建築物全部之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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