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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會函為建請修正檢討工廠建築物(C類)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無障礙建築物專章之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02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2.22.營署建管字第1020009192號說明:

一、復貴會102年2月5日中縣建師字第102020號函。

二、按本部101年10月1日台內營字第1010808741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102年1月1日施行。本規則第16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故102年1月1日以後新建或增建工廠類(C類)建築應依上開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如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得依本規則第167條第3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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