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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造執照審核業務認定建築物是否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是應會簽消防隊審核項目係設計建築師簽證範圍或為審查表第20項「建築物用途」審查項目範圍內乙案,有關審認建築物是否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屬行政審查範圍,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8.09.02.營署建字第26637號說明:依據本署中部辦公室88年8月11日88營署中建字第77B-8802412號移文單轉貴府88年7月311日88府工建字第10685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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