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7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辦理變更設計,欲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規定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3.05.29.營署建管字第1030028898號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3年5月2日103(十六)會字第103050201號函。

二、按本部87年7月2日台內營字第8772186號函:「…在處理程序未終結前申請變更設計,欲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規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不增加原核准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上開函釋所稱「原核准」,係指原建造執照核准內容。至個案申請事實之認定,係屬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權責,建請備妥相關書圖文件逕向當地地方政府洽詢。

第4款四、建蔽率: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辦理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