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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無障礙建築物專章是否包含工廠類(C類)建築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02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2.22.營署建管字第1020007066號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1月24日府商建字第1020018350號函。

二、按本部101年10月1日台內營字第1010808741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102年1月1日施行。本規則第167條規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150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100平方公尺。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故102年1月1日以後新建或增建工廠類(C類)建築應依上開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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