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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山坡地建築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須提交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管理維護計劃說明書,其建築規模及說明書內容項目是否有明定,亦或該說明書依建築法第34條第1項由專業技師簽證負責,請鑒核釋覆乙案,復如說明。

會議日期 89 年 03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9.03.04.台內營字第8903354號說明:

一、復貴府88年11月219日88府建都字第8800087668號。

二、本部88年9月2日台88內營字;第8874432號函要求之各項加強執行措施,其適用建築基地面積請依「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第2點規定辦理。

三、至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須提交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管理維護計劃說明書,係為確保起造人己對該基地構造與設施未來之使用維護己有可行並有效之管理維護計劃,俾維護山坡地社區使用之公共安全。此計劃說明書非為建築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審查或鑑定之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自與專業技師簽證負責與否無涉。其計劃書內容應視個案情形、設施內容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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