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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民國55年間申請建造執照,竣工後未依規定申領使用執照,是否屬違章建築,應依法拆除一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4 年 07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4.07.24.台內營字第322625號說明:

一、復貴廳74.07.02.74建四字第176486號函。

二、查「60年12月22日本法修正公布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得申請補發使用執照」,此為貴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0條所明定,本案請貴府依上開法條規定逕為核處。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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