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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高層(十五層以上)住宅、集合住宅建築物應實施檢查項目,是否仍適用本部88年4月14日台(88)內營字第8872761號函(註)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1 年 03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1.03.26.台內營字第0910003996號說明:

一、依台中縣政府91年2月19日府工使字第09104429100號函辦理。

二、按H2類組建築物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其檢查內容為「避難層出入口」、「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等共用部分,上開共用部分相關之防火避難設施(如防火區劃、內部裝修材料等)亦應一併納入檢查,如有不符規定者,仍應依法改善,本部88年4月14日台(88)內營字第8872761號函及本部營建署88年7月20日88營署建字第20488號函業有明示。

三、至本部營建署90年5月15日90營署建字第906949號函係要求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全面清查轄內所有十五層以上之高層建築物,關於高層住宅、集合住宅(H2類組)建築物仍請依前揭函示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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