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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署所詢畜牧設施之畜禽舍停車空間附設標準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

會議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109.6.29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1111號函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6月2日農牧字第1090216706號函辦理,並續復楊榮生建築師事務所109年4月7日致本署署長信箱電子郵件。

二、查畜禽舍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附表第1類至第4類所列用途,該表第5類用途之停車空間附設標準「前四類以外建築物,由內政部視實際情形另定之。」經徵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該會前揭函復意見:「查農業設施係輔助其坐落農業用地之農業生產,均非供人員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所詢畜牧設施之畜舍、禽舍,係供飼養家畜、家禽使用,尚無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附設停車空間之必要性,爰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3條附表5畜牧設施分類別規定,停車空間亦非屬畜牧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同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意見,畜牧設施之畜禽舍免附建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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