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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適用疑義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0 年 10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0.10.24.營署建管字第063933號說明:

一、復貴局90年10月2日北市工建字第9044364600號函。

二、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另依同辦法第22條規定:「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本案同屬建築物中若存在二個以上使用單元,則各使用單元與走廊間之分界牆若有變更,應依上開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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