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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山坡地領有建造執照且已興築地下1層至地上2層新建住宅案件,申請人擬以鋼筋混凝土封閉地下層不使用,變更設計作為地下基礎結構,該地下基礎結構空間如未回填土方,是否仍應計算樓地板面積及計算地下樓層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6 年 09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9.11.營署建管字第0960047790號說明:

一、復貴處96年8月27日營陽建字第0966001884號函。

二、查樓地板面積、總樓地板面積、地下層之定義及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5款、第7款、第16款及第162條分別定有明文。至地下層封閉是否仍應計算樓地板面積乙節,本部70年9月17日台內營字第035685號函已有明示。本案建造執照地下1層擬變更設計作為地下基礎結構空間,如僅封閉地下層未回填土方,其樓地板面積及地下樓層之計算,請依前開法令規定認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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