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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因地理環境因素,建築基地位於山坡地,進出道路為陡斜之階梯無法通行車輛,申請新建、改建或增建時可否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設置停車空間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2 年 06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2.06.14.台內營字第8203393號說明:

一、復貴廳82.5.24.(82)建四字第23473號函。

二、查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其防空避難設備因特殊情形施工確有困難或停車空間在一定標準以下及建築物位於都市計畫停車場公共設施用地一定距離範圍內者,得由起造人繳納代金,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代為集中興建,為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所明文,本案請依前揭條文規定,本於職權逕為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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