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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地面層停車空間停車位前方深6公尺寬5公尺空間留設疑義1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3 年 02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2.2國署建管字第1131018039號函說明:

一、依據李先生113年1月17日致本署署長信箱電子郵件(案號:B113011700009)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1條第1款第3目規定:「停車位角度超過60度者,其停車位前方應留設深6公尺,寬5公尺以上之空間。」查增訂該目時原規定「停車位角度超過60度者,其前方車道之寬度應為5.5公尺以上。」其訂定理由係為便利汽車進出停車空間,並依本部82年8月12日台內營字第8283204號函釋,該款所訂車位前方應留設5.5公尺以上之空間含規定車道寬度;後為確保車輛進出停車位轉彎所需空間,修正為規範該空間之寬度及深度。有關設於地面層(含法定空地)之停車空間,依第61條第1款第3目於停車位前方留設深6公尺寬5公尺以上之空間,依該目立法意旨及本部82年8月12日前揭函釋意旨,該深6公尺寬5公尺之空間範圍得包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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